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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: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开始

发布时间:2022-11-02 浏览量:48825 来源:交通运输部
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,以建设“集约、高效、绿色、智能”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,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、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、运输组织模式创新、便利通行政策落地、信息资源交互共享,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。

日前,交通运输部、公安部、商务部印发通知,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。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,以建设“集约、高效、绿色、智能”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,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、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、运输组织模式创新、便利通行政策落地、信息资源交互共享,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,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、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。

申报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,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城市规模。地级及以上城市,优先考虑直辖市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。

区位条件。优先支持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》中确定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。

物流基础。城市物流需求旺盛,货运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,物流信息化水平较高,城市配送、多式联运、甩挂运输、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基础条件较好、发展潜力大。

政策环境。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、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、货运配送便利通行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方面有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。

(二)优先支持方向

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。能够较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、长江经济带发展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。鼓励毗邻城市联合申报,支持城市群、都市圈货运配送统筹布局、一体化发展,更好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。

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成效显著。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、标准化、专业化发展成效明显的项目。鼓励城市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电动化替代,电力、氢燃料、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推广等计划,并从车辆购置、运营、路权保障及充换电、加氢、加气配套设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支持政策体系。

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发展。优先支持创新发展绿色低碳、集约高效配送模式的项目。鼓励利用城市铁路站场、城区老码头等开展生产生活物资“外集内配”“水陆联运”等联运模式,鼓励发展干线多式联运、甩挂运输与末端配送高效衔接的组织模式,鼓励发展共同配送、统一配送、集中配送、分时配送等等集约化配送模式,鼓励开展周转箱(筐)、托盘、快递箱等标准化物流单元循环共用。

便利货车通行政策科学有效。优先支持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项目。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时段、路段,充分利用夜间等时段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、开放通行权,引导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。采取网上核发货车通行码、通行证等方式,保障配送时效性强确需在禁限行时段、路段通行的需求。进一步放宽配送货车通行吨位限制,支持为新能源货车、冷藏保温车提供更大通行便利。

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健全完善。优先支持以公共货运枢纽(综合物流园区)、公共配送中心、末端共同配送网点为支撑配送网络的项目。鼓励构建有机衔接、层次分明的配送体系,从源头减少中心城区货车流量。坚持路外停车为主、路内停车为辅,鼓励在商业区、居民区等区域规划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,便利车辆停车装卸。支持在居住社区、餐饮集中区等配送货车临时停车需求较大但停车资源不足的区域,合理施划货车限时停车位。

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智慧高效。优先支持建设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的项目,能够实现针对城市配送车辆动态运行、货运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考核、城市通行管理、公共停靠车位和装卸场地位置查询等方面,开展信息互联、部门协同、数字监管、精准服务、综合治理。

时间安排

城市申报(2022年3月底前)

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、商务部门组织本省份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。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,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点(附件1),结合城市发展特点,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,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,抄送省级公安、商务部门。

省级推荐(2022年4月底前)

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、商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,形成审核报告,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,填写《XXX省(区、市)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),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,申报城市名额不限制。

部级评审(2022年6月底前)

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、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,择优确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,并联合公布创建城市名单。

组织实施(2022年7月—2025年6月)

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,全面推进各项创建任务,落实相关配套政策,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动态评估、数据报送等工作。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、商务部组织开展工作督导、年度评估、经验交流和考核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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